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章程
发布时间: 2022-11-07

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促进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确保金砖及金砖+”合作目标顺利实现,根据《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建设方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名称为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对外名称为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中文简称金砖创新基地,英文名称:BRICS Partnership on New Industrial Revolution Innovation Center, 英文简称:BRICS PartNIR Innovation Center)。

第三条 本单位采取理事会、战略咨询委员会、实体机构三级架构运行机制,上述机构将以中方为主先行开展工作,将邀请金砖国家政府、学术研究机构、商界等以适当方式派员参与,积极向国际组织方向发展。

第四条 本单位为福建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委托厦门市管理,经费来源为财政核拨,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0万元,住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领事馆路1号领事馆区大楼11-12层,登记管理机关为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发展目标为:推动落实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以工业领域创新合作为重点,统筹考虑贸易投资、人文交流等领域,务实开展政策协调、人才培养、项目开发等领域合作,将金砖创新基地打造成为金砖及金砖+”合作的重要平台,提升共同应对新工业革命挑战的能力,促进共同实现技术进步、经济繁荣与社会发展。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为:开展金砖及金砖+”新工业革命领域政策协调、人才培养、项目开发等领域合作。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七条 理事会是决策机构,负责金砖创新基地重大事项决策,指导制定金砖创新基地发展规划与开展新工业革命领域合作。

第八条 理事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及成员单位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可根据金砖创新基地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九条 理事会的构成包括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会成员单位。

理事长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同志、厦门市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常务副理事长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厦门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可根据需要增补战略咨询委员会名誉主任、实体机构名誉主任为常务副理事长;

外交部国际经济司,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合作司、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理事会副理事长单位;

中联部研究室,发展改革委国际司,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人事教育司,财政部国际经济关系司,商务部国际经贸关系司,人民银行国际司,国资委国际合作局,国际发展合作署政策和规划司,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部,中国国际发展知识中心,中国侨联联谊联络部,中国贸促会国际联络部,金砖国家工商理事会中方理事会秘书处为理事会成员单位。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或修订本单位章程;

(二)审定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议产生战略咨询委员会名誉主任,实体机构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等;

(六)审定本单位财务预算,审议决算;

(七)监督本单位领导班子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审议本单位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协助理事长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协助理事长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派常务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节  理事单位

第十四条 理事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创新基地业务活动情况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理事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多渠道给予金砖创新基地政策、平台、项目等支持;支持举办各类金砖国家交流合作活动和开展新工业革命领域重点应用示范和项目建设;

(五)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单位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单位提议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向各理事会单位征集议题;

(二)上报理事长审定会议方案(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

(三)将会议方案(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于会前发送至各理事单位;

(四)上会讨论并审议议题内容;

(五)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六)制作会议记录;

(七)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要工作实行清单化管理,由实体机构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单位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个理事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单位的半数以上通过。章程修改须经全部理事单位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单位代表,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战略咨询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咨询委员会为金砖创新基地提供发展方向和战略建议。

第二十三条 战略咨询委员会由金砖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政府、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等组织官员、管理人员或专家组成。战略咨询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名,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

第二十四条 战略咨询委员会职责范围:

(一)对《金砖创新基地建设方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措施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拟提交理事会审议的发展规划、实施计划等重要事项进行论证、评估,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三)深入研究金砖及金砖+新工业革命领域发展态势,分析金砖创新基地建设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研究提出金砖创新基地工作方向、重点和方式等总体策略,就相关工作开展专题研究,受委托编写专业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 战略咨询委员会工作机制:

(一)战略咨询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金砖创新基地负责政策协调职责的部门承担。秘书长由主管政策协调领域合作的金砖创新基地副主任兼任。秘书处主要负责专家联络、会议组织、内外协调等日常运行工作;

(二)战略咨询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交流工作情况,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安排,讨论需要全体委员审议通过的重要文件;

(三)战略咨询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后可连续聘任,由金砖创新基地向委员颁发聘书。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事宜需报理事会或战略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

(四)战略咨询委员会日常运行费用由金砖创新基地提供。

第五章  实体机构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机构化、国际化运行的模式,设立金砖创新基地实体机构。实体机构在理事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落实理事会各项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在厦门举办的金砖合作机制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第二十七条 实体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主任为行政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日常工作。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置名誉主任,名誉主任应有担任国际组织负责人或大型跨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实体机构内设综合保障部、政策协调部、人才培养部、项目开发部、国际合作部共5个部门,可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具体承担金砖创新基地政策协调、人才培养、项目开发、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体机构在现有编制的基础上,将根据发展需要创新用人机制。面向国内外高薪选聘和引进具备国际视野、国际合作能力突出的高水平、专业型、技术型人才,采取不定级、国际化、市场化招聘方式,组建实体机构国际化运营团队。

第二十九条 实体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决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战略咨询委员会汇报工作;

(六)指导并监督下设机制开展工作;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实体机构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定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地位作用和职责权限:坚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到位。凡涉及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党组织必须参与决策。对不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的做法,党组织应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三条 综合保障部承担本单位党务工作,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凡属党组(党委、总支、支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任何领导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党组(党委、总支、支部)会由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党组(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并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实行一事一议逐项表决制;会议决定事项由各委员、内设机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独立编报预决算。

(一)本单位根据年度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理事会审核后执行。

(二)本单位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并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理事会审核。

(三)厦门市为金砖创新基地开展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及办公场地保障。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独立进行核算,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考核奖惩、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主任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由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委托举办单位会同有关机关,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委托举办单位出具意见后,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第十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条 本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委托登记管理机关在厦门机构编制网进行公开;其他信息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9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理事会。